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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2 年度岡勞小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勞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張麗霖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記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 陸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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