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岡勞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張麗霖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記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
小額訴訟程序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
陸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