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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2 年度岡勞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顏佩芬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楓墅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忠 訴訟代理人 陳捷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所提出之員工薪資所示,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起,薪 資乃包含本薪、職務津貼,則原告之薪資是否仍以時薪新臺幣12 0 元計算,尚屬不明,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 告於庭期前就此提出書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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