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顏佩芬
訴訟
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被 告 楓墅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忠
訴訟代理人 陳捷宜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所提出之員工薪資所示,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起,薪
資
乃包含本薪、職務津貼,則原告之薪資是否仍以時薪新臺幣12
0 元計算,尚屬不明,
爰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
告於庭期前就此提出書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