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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2 年度岡勞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楓墅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榮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佩芬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陸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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