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33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佐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映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
點四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戴顯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