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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2 年度岡簡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萬義江 即 被 告       鍠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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