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萬義江
即
被 告
鍠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文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長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