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仕樺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吳琦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叁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