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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2 年度岡簡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泰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 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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