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瑞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