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簡字第264號
原 告 吳永福
訴訟
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
被 告 吳俊霆
吳采芝
兼共同
法定
代 理 人 陳靜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
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辦理被
繼承人吳建成名下之世展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新臺
幣伍拾萬元出資額之繼承登記後,將世展橡膠工業有限公司伍拾
萬元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8年4 月18日設立世展橡膠工業有限
公司(下稱世展公司),資本額為200 萬元,其中由原告出
資120 萬元,其親友另出資80萬元,
惟當時公司法規定有限
公司之股東需至少5 人,為達法定人數,遂由訴外人吳蔡厘
即原告之母同意
借名登記為世展公司股東,並將原告出資額
中之20萬元登記於吳蔡厘名下,該20萬元出資額,實為原告
所有。
嗣於82年4 月17日,因世展公司欲增加資本額300 萬
元,原告即依原出資比例,支出出資額180 萬元(300萬元X1
20/200=),並將其中之30萬元登記於吳蔡厘名下,總計借名
登記於吳蔡厘名下之出資額為50萬元。嗣86年7 月10日因吳
蔡厘年邁,而原告之子即被告之被
繼承人吳建成(原名吳建
中)任職於世展公司,故原告經吳建成同意後,將原借名登
記於吳蔡厘名下之出資額50萬元,改借名登記於吳建成名下
,由吳建成擔任世展公司之股東,然吳建成於102 年3 月11
日過世,則原告與吳建成間就該50萬元出資額之借名登記關
係因而終止,理應返還該出資額予原告,惟該50萬元出資額
因名義上屬吳建成之遺產,由吳建成之繼承人即被告所繼承
,原告爰提起
本件訴訟,並以本件
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
再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於完成繼承
登記後,返還所繼承之出資額50萬元。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
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世展公
司78年4 月17日、82年4 月17日、86年7 月10日、95年7 月
14日訂立之章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股東同意書、吳建
成死亡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4 月10日財高國稅
審二字地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等件為證,並有證人吳文進
即世展公司股東證述世展公司成立時有股東5 人,伊和伊太
太周柳金、原告吳永福、伊父母親吳德勝、吳蔡厘5 人,伊
父母親並未出資,因當初登記規定要求要有5 名股東,所以
由伊父母親出名登記為股東,伊母親名下之出資額時既係由
原告出資,因伊母親年紀大了,就改以吳建成名義登記,伊
母親吳蔡厘、吳建成對此均知情等語
可佐( 見本院102 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
為真實。
五、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
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
法
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
委任契約
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
禁止規定或
公序良俗者,當賦
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
民法第529 條規定,
適用民
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
要
旨參照) 。是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吳建成間就出資額50萬
元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應
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而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為民法第549
條第1 項所明定,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而為終止
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於契約終止後請求被告於辦理
繼承登記後應將世展公司出資額50萬元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
,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
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戴顯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