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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2 年度岡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素朱 相 對 人 詮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玄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境清寒,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 ,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及法律扶助 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 ,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 ,有其所提出之該分會審查表、審查詢問表等件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張素朱101 年所得所得僅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 )117,757 元,其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聲請人張素朱之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核閱屬實,足徵聲請意旨所述 之事實,應認定。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現已由本院訴訟繫屬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 取101 年度岡補字第207 號民事卷宗核屬,且依聲請人 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等提起本案訴訟 ,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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