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岡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素朱
相 對 人 詮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小玄
上列
聲請人與間請求
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家境清寒,無資力支出
本件訴訟費用
,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及法律扶助
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
,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
,有其所提出之該分會審查表、審查詢問表等件在卷
可稽,
,而聲請人張素朱101 年所得所得僅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
)117,757 元,其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聲請人張素朱之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核閱屬實,
足徵聲請意旨所述
之事實,應
堪認定。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給付
資
遣費等事件,現已由本院
訴訟繫屬在案,亦據本院依職權調
取101 年度岡補字第207 號民事卷宗
查核屬實,且依聲請人
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等提起
本案訴訟
,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
核與首
揭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