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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2 年度岡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張素朱 上原告與被告詮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零捌 拾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因本件已另 經本院以102 年度岡聲字第5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 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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