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6號
原 告 金永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子玶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
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