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黃得賓
訴訟
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志承聯合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
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惟因本件
已另經本院以102 年度岡聲字第69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原告可
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