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74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建億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
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