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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2 年度岡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74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建億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 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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