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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勞小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萬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金鏡 訴訟代理人 顏浩任 被   告 楊氏容(DUONG THI H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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