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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小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黃淑儀 被   告 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五十嵐正己 訴訟代理人 吳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 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 提出民國一百零一年間受領扣押款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元、民國 一百零二年間受領扣押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之存摺資料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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