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黃淑儀
被 告 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五十嵐正己
訴訟代理人 吳慧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
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
提出民國一百零一年間受領扣押款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元、民國
一百零二年間受領扣押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之存摺資料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