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黃淑儀
被 告 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五十嵐正己
訴訟代理人 吳慧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王秀花即林王秀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
)710,000 元及自民國95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下合稱
系爭債權) ,業經
鈞院99年度岡簡
字第231 號民事判決確定,原告
聲請對王秀花為
強制執行,
經鈞院於99年9 月10日核發雄院高99司執敬字第110390號
扣
押命令,禁止王秀花在系爭債權及訴訟費用12,390元、
執行
費5,680 元範圍內,收取對被告每月薪津1/3 及各項獎金3/
4 ,亦不得為其他處分,
嗣鈞院再於99年9 月30日核發雄院
高99司執敬字第110390號移轉命令,將
上開扣押之各項薪津
債權1/3 及獎金債權3/4 按各
債權人之債權比例,移轉予各
債權人,原告因而受償18,819元( 抵充執行費5,680 元及利
息13,139元) ,鈞院並於100 年3 月14日發給99年度司執字
第110390號
債權憑證。
惟被告於101 年、102 年間未將應扣
押薪津及獎金足額交付原告,原告於100 年度收受被告給付
王秀花之薪資及獎金共94,108元,101 年間被告卻僅給付82
,900元,與100 年度相較,不足11,208元;102 年被告僅給
付74,196元,不足19,914元,合計31,122元( 計算式:11,20
8+19,914=31,122 元) ,
爰依據
前揭移轉命令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122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業依扣押及移轉命令將王秀花之各項薪資債
權按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所扣薪資係依王秀花各月薪資計
算,每月薪資金額係浮動數字,且王秀花之債權人黃蕭秋月
( 鈞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0390號) 、張秀雲( 鈞院100 年度
司執字第61319 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
稱台新銀行、鈞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60228 號) 均另聲請強
制執行,故需按各債權人債權額比例分配。縱被告因扣款計
算有誤,致與原告請求金額有所出入,惟原告仍得依
執行命
令繼續執行王秀花之財產,並無造成原告損害等語為辯。並
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就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
,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
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
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
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
,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
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1 項、第11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99年9 月10日核發雄院高99司執
敬字第110390號扣押命令,禁止王秀花在應給付原告71萬元
,給付黃蕭秋月38萬元,及自95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另給付訴訟費用12,390元,及執行
費用8,720 元範圍內,收取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
權1/ 3及獎金債權3/4 ,被告亦不得對王秀花清償,該扣押
命令於99年9 月16日送達被告,再於99年9 月30日核發雄院
高99司執敬字第110390號移轉命令,將上開扣押債權,自收
受前開扣押命令起,移轉予原告及黃蕭秋月,被告應按債權
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嗣本院於100 年5 月18日核發雄院
高100 司執敬字第61319 號扣押命令,禁止王秀花在應給付
張秀雲66萬元,另給付程序費用1,000 元,及執行費用5,28
0 元範圍內,收取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1/3 及
獎金債權3/4 ,被告亦不得對王秀花清償,該扣押命令於10
0 年5 月23日送達被告,再於100 年5 月31日核發雄院高10
0 司執敬字第61319 號移轉命令,將上開扣押債權,自收受
前開扣押命令起,移轉予張秀雲,被告應按債權比例,分別
給付債權人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揭執行卷查明
無訛
,則原告、黃蕭秋月、張秀雲之受償債權比例自100 年5 月
23日起分別為41:22:37 (計算式如附表1)。嗣本院於101 年
5 月1 日核發雄院高101 司執敬字第60228 號扣押命令,禁
止王秀花在應給付台新銀行360,187 元,及自100 年3 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
違約金,另給付程序費用500 元,及執行費用
2,886 元範圍內,收取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
1/3 及獎金債權3/4 ,被告亦不得對王秀花清償,該扣押命
令於101 年5 月8 日送達被告,再於101 年5 月31日核發雄
院高101 司執敬字第60228 號移轉命令,將上開扣押債權,
自收受前開扣押命令起,移轉予台新銀行,被告應按債權比
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核閱無
訛。則原告、黃蕭秋月、張秀雲、台新銀行之受償債權比例
自101 年5 月8 日起分別為34:18:31:17( 計算式如附表
2)。
㈡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
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
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及該條項
之立法理由略為:現行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
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債務
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其金額多寡不一,如係維持債
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宜明定不得為強制
執行,爰修正第二項等語,是王秀花每月之薪資,應扣除為
維持王秀花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之勞保費、健保
費等社會保險支出數額後,始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自應
以王秀花自被告公司實領之薪資總額1/3 為執行標的。依此
,本院按被告所提供王秀花101 年、102 年間所領薪資、獎
金明細整理如附表3
所載。
㈢經查,王秀花於101 年1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7 日止所領
薪資共為136,797 元(計算式:26,367+27,456+27,256+
28,462+27,256=136,797 ),所領獎金共為45,544元(計
算式:29,260 +8,142+8,142=45,544) ,原告按其債權比例
於上開
期間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薪資、獎金分別為18,696元(
計算式:136,797×1/3 ×0.41=18,696)、14,005元( 計算式
:45,544×3/4 ×0.41=14,005)。再者,王秀花於101 年5
月8 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所領薪資共為551,782 元(計
算式:27,256 +28,526+32,321+33,750+29,639+30,010
+28,526+28,526+28,862+28,462+28,462+31,228+29,617+30
,783+36,395+36,366+29,322+31,695+29,292= 551,782),
所領獎金共為354,990 元(計算式:13,571+18,050 +19,950
+14,250+14,188+14,188+28,376+14,188+39,710 +18,938+8
,513+28, 376+28,376+27,710+14,597+14,597 +8,758+14,5
97+14,597=354,990),則原告按其債權比例於上開期間得請
求被告給付之薪資、獎金分別為62,535元(計算式:551,782×
1/3 ×0.34= 62,535) 、90,522元(計算式:354,990×3/4×
0.34=90,522)。
㈣綜上,原告於101 、102 年度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薪資、獎金
債權金額共為185,758 元( 計算式:18,696+14,005+62,535+
90,522=185,758) ,扣除被告所不爭執其於101 年度給付原
告82,900元、102 年給付原告74,196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
28,662元(計算式:185,758-82,900-74,196= 28,662)。
四、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6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即103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1:
(12,390+8,720)×710,000/(710,000+380,000)=13,751
12,390+8,720-13,751=7,359
710,000+13,751=723,751
380,000+7,359=387,359
660,000+1,000+5,280=666,280
723,751+387,359+666,280=1,777,390
723,751/1,777,390:387,359/1,777,390:666,280/177,7390=
41:22:37
附表2:
360,187+500+2,886=363,573
1,777,390+363,573=2,140,963
723,722/2,140,963:387,388/2,140,963:666,280/2,140,963:36
3,573/2,140,963=34:18:31:17
附表3:
┌─────┬────┬────┬─────┬────┬───────┐
│發放日期 │獎金金額│備註 │發放日期 │薪資金額│ 備註 │
├─────┼────┼────┼─────┼────┼───────┤
│101.01.11 │29,260 │年終獎金│101.01.05 │26,367 │100年12月薪資 │
├─────┼────┼────┼─────┼────┼───────┤
│101.03.14 │8,142 │臨時獎金│101.02.05 │27,456 │101年1 月薪資 │
├─────┼────┼────┼─────┼────┼───────┤
│101.04.27 │8,142 │勞動節獎│101.03.05 │27,256 │101年2 月薪資 │
│ │ │金 │ │ │ │
├─────┼────┼────┼─────┼────┼───────┤
│101.06.15 │13,571 │端午節獎│101.04.05 │28,462 │101年3 月薪資 │
│ │ │金 │ │ │ │
├─────┼────┼────┼─────┼────┼───────┤
│101.06.16 │18,050 │年中獎金│101.05.05 │27,256 │101年4 月薪資 │
├─────┼────┼────┼─────┼────┼───────┤
│101.07.13 │19,950 │年中獎金│101.06.05 │27,256 │101年5 月薪資 │
├─────┼────┼────┼─────┼────┼───────┤
│101.08.13 │14,250 │中元獎金│101.07.05 │28,526 │101年6 月薪資 │
├─────┼────┼────┼─────┼────┼───────┤
│101.09.25 │14,188 │中秋獎金│101.08.05 │32,321 │101年7 月薪資 │
├─────┼────┼────┼─────┼────┼───────┤
│101.10.25 │14,188 │臨時獎金│101.09.05 │33,750 │101年8 月薪資 │
├─────┼────┼────┼─────┼────┼───────┤
│101.11.15 │28,376 │臨時獎金│101.10.05 │29,639 │101年9 月薪資 │
├─────┼────┼────┼─────┼────┼───────┤
│101.12.24 │14,188 │臨時獎金│101.11.05 │30,010 │101年10月薪資 │
├─────┼────┼────┼─────┼────┼───────┤
│102.01.23 │39,710 │101 年年│101.12.05 │28,526 │101年11月薪資 │
│ │ │終獎金 │ │ │ │
├─────┼────┼────┼─────┼────┼───────┤
│102.04.03 │18,938 │臨時獎金│102.01.05 │28,526 │101年12月薪資 │
├─────┼────┼────┼─────┼────┼───────┤
│102.04.30 │8,513 │勞動節獎│102.02.05 │28,862 │102年1 月薪資 │
│ │ │金 │ │ │ │
├─────┼────┼────┼─────┼────┼───────┤
│102.05.17 │28,376 │臨時獎金│102.03.05 │28,462 │102年2 月薪資 │
├─────┼────┼────┼─────┼────┼───────┤
│102.06.06 │28,376 │端午節獎│102.04.05 │28,462 │102年3 月薪資 │
│ │ │金 │ │ │ │
├─────┼────┼────┼─────┼────┼───────┤
│102.07.09 │27,170 │年中獎金│102.05.05 │31,228 │102年4 月薪資 │
├─────┼────┼────┼─────┼────┼───────┤
│102.08.13 │14,597 │中元獎金│102.06.05 │29,617 │102年5 月薪資 │
├─────┼────┼────┼─────┼────┼───────┤
│102.09.12 │14,597 │中秋獎金│102.07.05 │30,783 │102年6 月薪資 │
├─────┼────┼────┼─────┼────┼───────┤
│102.10.07 │8,758 │臨時獎金│102.08.05 │36,395 │102年7 月薪資 │
├─────┼────┼────┼─────┼────┼───────┤
│102.11.22 │14,597 │臨時獎金│102.09.05 │36,366 │102年8 月薪資 │
├─────┼────┼────┼─────┼────┼───────┤
│102.12.12 │14,597 │臨時獎金│102.10.05 │29,322 │102年9 月薪資 │
├─────┼────┼────┼─────┼────┼───────┤
│ │ │ │102.11.05 │31,695 │102年10月薪資 │
├─────┼────┼────┼─────┼────┼───────┤
│ │ │ │102.12.05 │29,292 │102年11月薪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