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小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黃淑儀 被   告 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五十嵐正己 訴訟代理人 吳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王秀花即林王秀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 )710,000 元及自民國95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下合稱系爭債權) ,業經鈞院99年度岡簡 字第231 號民事判決確定,原告聲請對王秀花為強制執行, 經鈞院於99年9 月10日核發雄院高99司執敬字第110390號扣 押命令,禁止王秀花在系爭債權及訴訟費用12,390元、執行 費5,680 元範圍內,收取對被告每月薪津1/3 及各項獎金3/ 4 ,亦不得為其他處分,嗣鈞院再於99年9 月30日核發雄院 高99司執敬字第110390號移轉命令,將上開扣押之各項薪津 債權1/3 及獎金債權3/4 按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移轉予各 債權人,原告因而受償18,819元( 抵充執行費5,680 元及利 息13,139元) ,鈞院並於100 年3 月14日發給99年度司執字 第110390號債權憑證。惟被告於101 年、102 年間未將應扣 押薪津及獎金足額交付原告,原告於100 年度收受被告給付 王秀花之薪資及獎金共94,108元,101 年間被告卻僅給付82 ,900元,與100 年度相較,不足11,208元;102 年被告僅給 付74,196元,不足19,914元,合計31,122元( 計算式:11,20 8+19,914=31,122 元) ,爰依據前揭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122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業依扣押及移轉命令將王秀花之各項薪資債 權按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所扣薪資係依王秀花各月薪資計 算,每月薪資金額係浮動數字,且王秀花之債權人黃蕭秋月 ( 鈞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0390號) 、張秀雲( 鈞院100 年度 司執字第61319 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 稱台新銀行、鈞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60228 號) 均另聲請強 制執行,故需按各債權人債權額比例分配。縱被告因扣款計 算有誤,致與原告請求金額有所出入,惟原告仍得依執行命 令繼續執行王秀花之財產,並無造成原告損害等語為辯。並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 ,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 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 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 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 ,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 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1 項、第11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99年9 月10日核發雄院高99司執 敬字第110390號扣押命令,禁止王秀花在應給付原告71萬元 ,給付黃蕭秋月38萬元,及自95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另給付訴訟費用12,390元,及執行 費用8,720 元範圍內,收取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 權1/ 3及獎金債權3/4 ,被告亦不得對王秀花清償,該扣押 命令於99年9 月16日送達被告,再於99年9 月30日核發雄院 高99司執敬字第110390號移轉命令,將上開扣押債權,自收 受前開扣押命令起,移轉予原告及黃蕭秋月,被告應按債權 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嗣本院於100 年5 月18日核發雄院 高100 司執敬字第61319 號扣押命令,禁止王秀花在應給付 張秀雲66萬元,另給付程序費用1,000 元,及執行費用5,28 0 元範圍內,收取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1/3 及 獎金債權3/4 ,被告亦不得對王秀花清償,該扣押命令於10 0 年5 月23日送達被告,再於100 年5 月31日核發雄院高10 0 司執敬字第61319 號移轉命令,將上開扣押債權,自收受 前開扣押命令起,移轉予張秀雲,被告應按債權比例,分別 給付債權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執行卷查明無訛 ,則原告、黃蕭秋月、張秀雲之受償債權比例自100 年5 月 23日起分別為41:22:37 (計算式如附表1)。嗣本院於101 年 5 月1 日核發雄院高101 司執敬字第60228 號扣押命令,禁 止王秀花在應給付台新銀行360,187 元,及自100 年3 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另給付程序費用500 元,及執行費用 2,886 元範圍內,收取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 1/3 及獎金債權3/4 ,被告亦不得對王秀花清償,該扣押命 令於101 年5 月8 日送達被告,再於101 年5 月31日核發雄 院高101 司執敬字第60228 號移轉命令,將上開扣押債權, 自收受前開扣押命令起,移轉予台新銀行,被告應按債權比 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核閱無 訛。則原告、黃蕭秋月、張秀雲、台新銀行之受償債權比例 自101 年5 月8 日起分別為34:18:31:17( 計算式如附表 2)。 ㈡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 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 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及該條項 之立法理由略為:現行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 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債務 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其金額多寡不一,如係維持債 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宜明定不得為強制 執行,爰修正第二項等語,是王秀花每月之薪資,應扣除為 維持王秀花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之勞保費、健保 費等社會保險支出數額後,始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自應 以王秀花自被告公司實領之薪資總額1/3 為執行標的。依此 ,本院按被告所提供王秀花101 年、102 年間所領薪資、獎 金明細整理如附表3 所載。 ㈢經查,王秀花於101 年1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7 日止所領 薪資共為136,797 元(計算式:26,367+27,456+27,256+ 28,462+27,256=136,797 ),所領獎金共為45,544元(計 算式:29,260 +8,142+8,142=45,544) ,原告按其債權比例 於上開期間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薪資、獎金分別為18,696元( 計算式:136,797×1/3 ×0.41=18,696)、14,005元( 計算式 :45,544×3/4 ×0.41=14,005)。再者,王秀花於101 年5 月8 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所領薪資共為551,782 元(計 算式:27,256 +28,526+32,321+33,750+29,639+30,010 +28,526+28,526+28,862+28,462+28,462+31,228+29,617+30 ,783+36,395+36,366+29,322+31,695+29,292= 551,782), 所領獎金共為354,990 元(計算式:13,571+18,050 +19,950 +14,250+14,188+14,188+28,376+14,188+39,710 +18,938+8 ,513+28, 376+28,376+27,710+14,597+14,597 +8,758+14,5 97+14,597=354,990),則原告按其債權比例於上開期間得請 求被告給付之薪資、獎金分別為62,535元(計算式:551,782× 1/3 ×0.34= 62,535) 、90,522元(計算式:354,990×3/4× 0.34=90,522)。 ㈣綜上,原告於101 、102 年度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薪資、獎金 債權金額共為185,758 元( 計算式:18,696+14,005+62,535+ 90,522=185,758) ,扣除被告所不爭執其於101 年度給付原 告82,900元、102 年給付原告74,196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 28,662元(計算式:185,758-82,900-74,196= 28,662)。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6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即103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1: (12,390+8,720)×710,000/(710,000+380,000)=13,751 12,390+8,720-13,751=7,359 710,000+13,751=723,751 380,000+7,359=387,359 660,000+1,000+5,280=666,280 723,751+387,359+666,280=1,777,390 723,751/1,777,390:387,359/1,777,390:666,280/177,7390= 41:22:37 附表2: 360,187+500+2,886=363,573 1,777,390+363,573=2,140,963 723,722/2,140,963:387,388/2,140,963:666,280/2,140,963:36 3,573/2,140,963=34:18:31:17 附表3: ┌─────┬────┬────┬─────┬────┬───────┐ │發放日期 │獎金金額│備註 │發放日期 │薪資金額│ 備註 │ ├─────┼────┼────┼─────┼────┼───────┤ │101.01.11 │29,260 │年終獎金│101.01.05 │26,367 │100年12月薪資 │ ├─────┼────┼────┼─────┼────┼───────┤ │101.03.14 │8,142 │臨時獎金│101.02.05 │27,456 │101年1 月薪資 │ ├─────┼────┼────┼─────┼────┼───────┤ │101.04.27 │8,142 │勞動節獎│101.03.05 │27,256 │101年2 月薪資 │ │ │ │金 │ │ │ │ ├─────┼────┼────┼─────┼────┼───────┤ │101.06.15 │13,571 │端午節獎│101.04.05 │28,462 │101年3 月薪資 │ │ │ │金 │ │ │ │ ├─────┼────┼────┼─────┼────┼───────┤ │101.06.16 │18,050 │年中獎金│101.05.05 │27,256 │101年4 月薪資 │ ├─────┼────┼────┼─────┼────┼───────┤ │101.07.13 │19,950 │年中獎金│101.06.05 │27,256 │101年5 月薪資 │ ├─────┼────┼────┼─────┼────┼───────┤ │101.08.13 │14,250 │中元獎金│101.07.05 │28,526 │101年6 月薪資 │ ├─────┼────┼────┼─────┼────┼───────┤ │101.09.25 │14,188 │中秋獎金│101.08.05 │32,321 │101年7 月薪資 │ ├─────┼────┼────┼─────┼────┼───────┤ │101.10.25 │14,188 │臨時獎金│101.09.05 │33,750 │101年8 月薪資 │ ├─────┼────┼────┼─────┼────┼───────┤ │101.11.15 │28,376 │臨時獎金│101.10.05 │29,639 │101年9 月薪資 │ ├─────┼────┼────┼─────┼────┼───────┤ │101.12.24 │14,188 │臨時獎金│101.11.05 │30,010 │101年10月薪資 │ ├─────┼────┼────┼─────┼────┼───────┤ │102.01.23 │39,710 │101 年年│101.12.05 │28,526 │101年11月薪資 │ │ │ │終獎金 │ │ │ │ ├─────┼────┼────┼─────┼────┼───────┤ │102.04.03 │18,938 │臨時獎金│102.01.05 │28,526 │101年12月薪資 │ ├─────┼────┼────┼─────┼────┼───────┤ │102.04.30 │8,513 │勞動節獎│102.02.05 │28,862 │102年1 月薪資 │ │ │ │金 │ │ │ │ ├─────┼────┼────┼─────┼────┼───────┤ │102.05.17 │28,376 │臨時獎金│102.03.05 │28,462 │102年2 月薪資 │ ├─────┼────┼────┼─────┼────┼───────┤ │102.06.06 │28,376 │端午節獎│102.04.05 │28,462 │102年3 月薪資 │ │ │ │金 │ │ │ │ ├─────┼────┼────┼─────┼────┼───────┤ │102.07.09 │27,170 │年中獎金│102.05.05 │31,228 │102年4 月薪資 │ ├─────┼────┼────┼─────┼────┼───────┤ │102.08.13 │14,597 │中元獎金│102.06.05 │29,617 │102年5 月薪資 │ ├─────┼────┼────┼─────┼────┼───────┤ │102.09.12 │14,597 │中秋獎金│102.07.05 │30,783 │102年6 月薪資 │ ├─────┼────┼────┼─────┼────┼───────┤ │102.10.07 │8,758 │臨時獎金│102.08.05 │36,395 │102年7 月薪資 │ ├─────┼────┼────┼─────┼────┼───────┤ │102.11.22 │14,597 │臨時獎金│102.09.05 │36,366 │102年8 月薪資 │ ├─────┼────┼────┼─────┼────┼───────┤ │102.12.12 │14,597 │臨時獎金│102.10.05 │29,322 │102年9 月薪資 │ ├─────┼────┼────┼─────┼────┼───────┤ │ │ │ │102.11.05 │31,695 │102年10月薪資 │ ├─────┼────┼────┼─────┼────┼───────┤ │ │ │ │102.12.05 │29,292 │102年11月薪資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