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小字第29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百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智勇
訴訟代理人 吳靜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
持有訴外人黃昆雄之
執行名義向
鈞院聲請強
制執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受理,並於101 年11月28日核發
訴外人黃昆雄於被告處之薪資
債權移轉命令,被告收受該移
轉命令後未提起
異議,亦未依該移轉命令支付原告金錢,原
告已因該移轉命令取得對被告之債權,
爰依移轉命令債權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103 年1 月起至103 年12月止,被告
依該移轉命令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新台幣(下同)480元。
二、被告
抗辯:訴外人黃昆雄確實於被告公司任職,每月之薪資
24,000元,訴外人黃昆雄尚有積欠其他銀行之金錢,被告共
收受鈞院六張移轉命令,不知如何比例支付,對原告之請求
無意見等語。
三、法院判斷:
按移轉命令係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移轉給
債權
人,移轉命令生效後,
債務人喪失債權人之地位,債務人為
扣押債權之受讓人,得以債權人之地位直接向
第三人求償。
本件被告收受之移轉命令有如附表所示共有六家債權人,原
告依附表所示其債權額為27,136元,應分配比例為5/1000,
而黃昆雄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為24,000元,為原告所不爭執
,故依移轉命令可扣押移轉之金額為每月8,000 元,原告每
月應分配之比例金額為40元,則原告請求自103 年1 月起至
103 年12月止,共計12月,合計為480 元,被告對此金額亦
不爭執,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應可採信。
四、綜上,原告依移轉命令債權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103 年
1 月起至103 年12月止,應給付之金額合計480 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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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號 │債權人 │移轉命令日期 │債權金額 │應分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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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執102060號 │萬泰商業銀行│101年11月28日 │27,936元 │ 5/1000 │
│102年司執15580號 │(凱基商銀)│102年11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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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執14722號 │臺灣土地銀行│101年1 月10日 │0000000 元│ 92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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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執139167號 │大眾商銀 │101年10月9 日 │215,396元 │ 37/1000 │
│102年司執13615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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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司執155216號 │臺北富邦商銀│102年11月14日 │145,266元 │ 25/1000 │
│102年司執44803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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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司執162287號 │渣打商銀 │102年11月26日 │145,266元 │ 2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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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司執166589號 │臺灣永旺財務│102年12月9日 │ 6832元 │ 1/1000 │
│ │服務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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