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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小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364號 被   告 朋柏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 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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