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即 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韓王麗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永安區鹽田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給
付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
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