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簡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李蔡玉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李茹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 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 臺幣叁拾伍萬零叁佰壹拾捌元(土地面積467.09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750 元=350, 3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