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王麗枝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律師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雄市永安區維新社區發展協會間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玖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