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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王麗枝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永安區維新社區發展協會間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玖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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