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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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