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