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郭恳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岡山
分公司間返還服
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起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