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0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 下同)80,000 元整,及自民國103 年12月1 日起按月給
付租金20,000元,另自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
元【計算式:80,000元+(103 年12月至107 年11月共48期×20
,000元)=1,0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
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