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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0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 下同)80,000 元整,及自民國103 年12月1 日起按月給 付租金20,000元,另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 元【計算式:80,000元+(103 年12月至107 年11月共48期×20 ,000元)=1,0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 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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