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貞
訴訟代理人 蕭郁恬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整
元(計算式:103 年8 月至104 年7 月共12月×2 萬元=24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整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