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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訴訟代理人 蕭郁恬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整 元(計算式:103 年8 月至104 年7 月共12月×2 萬元=24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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