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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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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34號 原   告 七加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夏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陸佰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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