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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49號 原   告 李樹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崗山螺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 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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