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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3 年度岡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85號 原   告 黃淑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 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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