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楊偉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賽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
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
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陸佰叁拾伍元,因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新臺幣貳仟叁
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