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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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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勞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楊偉智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賽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 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陸佰叁拾伍元,因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新臺幣貳仟叁 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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