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149號
原 告 妹最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敦宇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
被 告 許蓋瑞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惟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