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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簡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欠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銓貿物流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昆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欠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叁萬零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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