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寶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松輝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淑惠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