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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簡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价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寶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松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惠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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