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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簡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欠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68號 原   告 本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蓮 被   告 果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 以104 年度岡補字第17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20 元,此裁定書已於104 年7 月14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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