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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號 原   告 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被   告 百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學日 被   告 程琤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9日 以103 年度岡補字第29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此裁 定書已於103 年11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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