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1號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海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
拾肆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