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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1號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 拾肆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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