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大哥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孝聞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
上列
聲請人間104 年度岡簡字第338 號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通常訴訟程序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
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
綦詳。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
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
翌日起
,並扣除4 日之
在途期間,算至105 年6 月21日止即已屆滿
。而上訴人延至105 年6 月2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
已逾上訴期間,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