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38號
抗 告 人 大哥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即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陳孝聞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部分署間請求給付補償
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