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
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