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簡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 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