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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郭恳貞 即 原 告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間 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6日本院 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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