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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蔡菘伊 監 護 人 蔡馥后 相 對 人 瑞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職業災害而對相對人提起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差額等事件(本院民國104 年度岡 補字第116 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 月16日保給核字第000000000000號 函、薪資轉帳戶存摺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 4 年度岡補字第116 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 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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