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蔡菘伊
監 護 人 蔡馥后
相 對 人 瑞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基成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遭職業災害而對相對人提起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差額等事件(本院民國104 年度岡
補字第116 號),
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 月16日保給核字第000000000000號
函、薪資轉帳戶存摺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0
4 年度岡補字第116 號卷宗核閱
無訛。又
觀諸聲請人
起訴狀
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
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