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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价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寶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松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惠間給付仲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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