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寶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松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淑惠間給付仲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