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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欠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05號 原   告 亞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雲從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貿物流有限公司間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零肆佰叁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整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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