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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差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蔡菘伊 監 護 人 蔡馥后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 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貳萬零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 拾元。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4 年度岡聲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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