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施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居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