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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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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王昌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241,193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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