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王昌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241,193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