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5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哥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57,14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 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限原
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