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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4 年度岡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5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哥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57,1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限原 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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