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61號
原 告 桓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剛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俊龍間請求賠償訓練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9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