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高昭南
上列原告與
被告誼億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